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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霖代理“怡口”商标无效案件获最高法院提审 时间:2019-12-05 点击数:16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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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(2019)最高法行申2836号行政裁定书,认为我律所代理的再审申请人易购和丰(北京)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、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关于“怡口”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再审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116条和第118条之规定,裁定案件由最高法院提审,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。

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再审申请人易购和丰(北京)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在第1类“盐(原料);盐类(化学制剂);工业用盐;软水盐;再生剂;除水垢剂;树脂再生剂;软水再生剂”商品上注册的“怡口”商标(以下简称“诉争商标”)与再审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5日在第11类、37类、40类“水净化装置”、“水处理服务”等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“怡口关爱”、“怡口宝贝”、“怡口宝宝”等商标(以下简称“引证商标”)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违反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诉争商标应宣告无效。

志霖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易购和丰(北京)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诉讼代理人,认为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,诉争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、用途、生产部门、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,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。并且引证商标不具有较高知名度,不构成驰名商标,不应对引证商标进行扩大保护。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我方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相关规定,遂裁定提审本案。志霖律所将继续本案的后续代理工作。志霖法律专注于专利、商标、商业秘密、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诉讼、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,为客户赢得有利的诉讼结果。志霖法律将继续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、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