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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超频3”驰名商标认定成功 时间:2019-05-09 点击数:13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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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志霖法律捷报频传——又在一场关于驰名商标的保卫战中大获全胜!

在我所代理的第16000744号“超频三”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,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,对我所提出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申请给予了肯定,从而认定了“超频3”商标为驰名商标。

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,2016年3月21日核准注册,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“户外广告;电视商业广告”等。

引证商标由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申请注册,201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“计算机器;散热器(计算机及电脑计算机器专用);电脑散热风扇“等。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,就拥有的“超频3”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这一事实予以佐证,并于2018年4月1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。

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,对此,商评委在裁定书中进行了详尽评述。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,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第9类“散热器(计算机及电脑计算机器专用);LED散热器(计算机及电脑计算机器专用);电脑散热风扇;笔记本电脑散热垫”商品上进行了广泛使用和宣传,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。引证商标为臆造词汇,由中文“超频”和数字“3”构成,争议商标由中文“超频三”构成,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、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、呼叫方面相同。在被申请人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,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。

本案中,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,其核定使用在“广告”等服务上,在客观上易使被申请人可以借助申请人“超频3”商标长期使用所达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推广自己的服务,从而弱化了“超频3”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,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和服务来源,破坏了引证商标与申请人散热器类商品的固定联系,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。因此,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了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。

综上所述,依照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商评委对争议商标做出无效宣告的裁定。

通过这场没有硝烟的交锋,我所代理的“超频3”商标最终获得了驰名商标的保护,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亦得到捍卫,提升了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,更进一步增强了公司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,真可谓是一举数得。而同时,这一案例也警示那些企图凭借他人知名商标来“搭便车”的企业,应当自主创作商标,努力提高自身品牌的竞争力才是正途。一味的抄袭、摹仿他人,最终只会失去自我!